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琼诉代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琼,代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王琼,男,1964年9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迎荣,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代勇,男,1983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金枝,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琼诉被告代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琼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争议事项已另案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琼与被告代勇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另案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基于此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栗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尹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