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玉龙与祝维之、田振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龙,祝维之,田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42-1号申请人陈玉龙,男。被执行人祝维之,女。被执行人田振峰,男。申请人陈玉龙、祝维之申请执行田振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振峰银行存款12904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