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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玉龙与祝维之、田振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龙,祝维之,田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42-1号申请人陈玉龙,男。被执行人祝维之,女。被执行人田振峰,男。申请人陈玉龙、祝维之申请执行田振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振峰银行存款12904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