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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北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献业诉被告霍书陈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献业,霍书陈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78号原告:吴献业,男。被告:霍书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献业诉被告霍书陈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献业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献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献业承担,另外275元退还原告吴献业。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