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北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献业诉被告霍书陈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献业,霍书陈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78号原告:吴献业,男。被告:霍书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献业诉被告霍书陈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献业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献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献业承担,另外275元退还原告吴献业。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