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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艳江与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江,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2172号原告李艳江,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被告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村。负责人陈建明,村主任。原告李艳江与被告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柏老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柏老村委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艳江起诉称:1998年1月1日,李艳江与大柏老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李艳江承包了大柏老村杜家坟李子树地29亩,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年470元。此后,李艳江一直对承包地进行经营管理。2013年初,大柏老村委会根据延庆县平原造林土地流转相关文件,需要流转李艳江承包的29亩土地,在未与李艳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涉案土地栽植了树木,侵犯了李艳江的合法权益。故李艳江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柏老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29000元。被告大柏老村委会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李艳江系大柏老村村民。1998年8月6日,李艳江与大柏老村第二生产队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约定:李艳江承包旧县镇大柏老村杜家坟南李子树地29亩,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承包费每年470元。合同签订后,李艳江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并交纳了相应的租金。2013年初,大柏老村委会根据延庆县平原造林土地流转的相关文件,将诉争土地进行了流转,并栽植了树木,但未向李艳江支付补偿款。2014年3月19日,李艳江诉至本院,要求大柏老村委会给付2014年度土地补偿款23200元。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22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大柏老村委会给付李艳江土地补偿款23200元。2015年3月2日,李艳江以2015年度诉争土地的补偿款已拨付至大柏老村委会账户,但大柏老村委会未向李艳江发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大柏老村委会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付土地补偿款29000元。上述事实,有李艳江提交的果园承包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往来专用收据、(2014)延民初字第02259号民事判决书、延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北京农商银行旧县支行存折存入、支出明细和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本案中,李艳江承包了位于大柏老杜家坟南李子树地29亩,依法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现李艳江承包的土地被流转,应按照相关土地补偿标准取得土地补偿款29000元,大柏老村委会无权扣留。据此,李艳江要求大柏老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大柏老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艳江土地补偿款二万九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三元,由被告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