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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国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张国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0882号原告: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夏英英,董事长。被告:张国锋,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国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963元,原告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陶正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