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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谢文权与郑舒娟、罗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权,郑舒娟,罗巧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466号原告:谢文权,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光成,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舒娟,女,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罗巧生,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谢文权诉被告郑舒娟、罗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方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郑舒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巧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9日,俩被告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9000元,约定月利率2.6%,随要随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证据未还。现起诉要求俩被告立即返还借款39000元及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一张。被告郑舒娟辩称:2012年夏天,被告罗巧生向原告借款50000元,因本人与罗是朋友关系,所以为他签名担保。后来返还了部分借款,并给付了利息,2013年3月29日是重新写的借条,此后,本人一直给付高利息至2014年9月份。被告郑舒娟向法庭提供了一张收条,证明已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被告罗巧生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收条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给付的是利息。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收条的真实性原告无异议,予以确认,至于给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因收条没有写明,可确认为返还的是本金。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夏天,俩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来返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2013年3月29日,俩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9000元,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条由俩被告签名,载明月利率2.6%。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郑舒娟于2015年2月26日返还原告4000元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俩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虽未明确约定期限,但原告催要,被告应及时返还。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俩被告为借款人,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舒娟、罗巧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谢文权借款3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2013年3月29日至2015年2月26日以本金39000元为基数计息,之后以35000元为基数计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方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方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