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车莉与张肥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莉,张肥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082号原告车莉。委托代理人孙为巧,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肥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车莉与被告张肥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补充证据,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车莉负担。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荪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