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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金克学与马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克学,马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262号原告金克学,居民。被告马飞,成年,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克学与被告马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克学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飞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金克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克学撤回对被告马飞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克学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