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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恩特马克?再木拉与项领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特马克·再木拉,项领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恩特马克·再木拉,男,哈萨克族,1975年9月9日出生。被告:项领,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恩特马克·再木拉诉被告项领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特马克·再木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特马克·再木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即639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任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