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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陈忠华与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华,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8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华,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1单元24-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阆,总经理。上诉人陈忠华与被上诉人重庆永正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江法民初字第08401号民事判决,陈忠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忠华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忠华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忠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忠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乔 艳代理审判员  康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