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7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石××与董××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7048号申请执行人石××,男,2006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董××(石××之母),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石××与董××抚养费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80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二Ο一Ο年三月至二Ο一三年三月的抚养费三千七百元。二、自二Ο一三年四月起,被告董××每月给付原告石××抚养费一百五十元至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由董××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石××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给付2014年2月至2014年9月抚养费1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董××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石××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董××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丰执字第70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