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吴长友与姜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友,姜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33号原告吴长友,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姜坤,男,1970年5月20日生,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友诉被告姜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