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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吴长友与姜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友,姜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33号原告吴长友,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姜坤,男,1970年5月20日生,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友诉被告姜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