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刑公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杨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公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罪,2013年5月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3年6月6日,杨某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9日经新乐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甄春楼。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4)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了审理。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甄春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2月份之间,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杨某在办理开发XXX小区相关房地产建设及销售手续时,杨某伪造了一个《国有土地证》并使用��造的《国有土地证》骗领了相关手续。公诉机关出示了移送案件通知书、证人证言、证明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系投案自首,没有犯罪前科,依据法院拍卖合法取得了土地所有权,罚款已经交情,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在庭审中称造假属实,但事出有因,经法院拍卖我公司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国土局不给过户迫予无奈才办理的假证。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甄春楼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违法伪造国有土地证的行为,显著轻微。一是该块土地新乐市政府已于2009年9月7日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确同意变更国人环保制品有限公司土场性质,由工业用地变为商住用地;二是新乐市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05)第58号裁决书于2009年8月7日依法委托河北嘉世纪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用于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2009年10月29日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8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法院裁定国人环保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抵押的房产和土地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并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三是该块土地从法律上讲已经是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该公司拿着法院裁定书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国土部门迟迟未办。后新乐市人民法院又向国土部门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要求将国人环保制品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按住宅用地过户��买受人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直至2014年12月才正式过户到该公司名下。综上所述,杨某伪造国土证的行为是在万般无奈之下的错误之举,和真正的无中生有,把别人的国土证伪造成自己的国土证应有所区别,是政府部门应该依法办理的工作而没有办理才造成了被告人杨某的违法行为,与真正的违法行为应有所区别。应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新乐市政府于2009年9月7日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变更国人环保制品有限公司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为商住用地;2009年10月29日在拍卖人举办的拍卖会上,买受人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价以1800万元拍得石家庄国人环保制品有限公司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新乐市人民法院2010年3月25日(2005)新民执字第00140-3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石家庄国人环保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抵押的房产和土地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买受人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买受的土地为住宅用地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2011年3月22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将拍卖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买受人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2月份之间,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杨某在办理开发XXX小区相关房地产建设及销售手续时,杨某通过小广告购买虚假《国有土地证》,使用伪造的虚假《国有土地证》骗领了相关部门手续证件。2011年9月26日新乐市清理规范房地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情况说明:新乐市国土局以该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就组织施工建设为依据对该项目作出罚款65.988万元的处罚是正确的,但为了解决客观存在的遗留问题,经2011年9月23日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国土局按照法院的协助通知书进行,免予行政处罚。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向黄骅财政支付中心交纳175万元。2014年11月24日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冀新国用(2014)第1760号国有土地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沧州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书证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开发XXX小区项目相关房地产建设及销售手续时,伪造虚假国有土地使用证1个“土地证号:冀新国用(2011)第16**号。并使用以上证件在新乐市住建局规划科办理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1-17号)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1-11号)。在新乐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了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个。在新乐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个(新房预字第2012001号)。2、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乐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5月16日证明,河北XX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比例应缴的金费已缴清。3、新乐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9月25日证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XXX小区项目相关房地产建设及销售手续时,未在我局办理过国有土地证证号为:冀新国用(2011)第1623号的国有土地证。4、出证人王某甲证明冀新国用(2011)第1623号国有土地证在我局未办理过此证。5、XXX小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土地证)。6、XXX小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含土地证)。7、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河北嘉世纪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买受人: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的名称:石家庄国人环保制品有限公司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成交金额:1800万元,2009年10月29日。8、XXX小区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审批书及有关证件(含土地证)。9、河北XX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材料。10、杨某到案经过:2013年6月6日,杨某到我中队投案自首,新乐市公安局刑警长寿中队,张会强、魏宝虹。11、人口信息及前科证明:杨某,男,1968年9月7日出生,住址:新乐市新兴路新北巷5排19号,身份证号:××,籍贯:新乐市凤鸣村。经查,杨某在我辖区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新乐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二)证人证言1、赵某证言,我和杨某是朋友关系,也认识李柱。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XXX小区项目时,是我到新乐市发改局办理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证》。杨某没有给我好处。我是为朋友帮个忙。因为杨某到新乐市发改局办备案没有熟人。我说正好我和新乐市发改局的局长曹立波比较熟,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能更快一点把备案��办下来。杨某没有给我委托书之类的,就他本人口头和我说了一下。办理备案所需的材料是杨某提供给我的。有环评、人防手续,土地使用许可证等材料,具体还要哪些材料我现在也记不清了。是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的事,具体几月几号记不清了。2、张某证言,2006年至2009年底,我在发改局投资管理科工作。XXX小区项目的审查意见表是我受理的。我在新乐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收到的,是2009年12月24日,共74页资料。XXX项目的申报资料是新乐市物价局赵某提交的,我当时还登记了电话。审查后出具的XXX项目备案证是我在服务大厅送达的,我记不清是谁领走的了。3、杨某某证言,我现任新乐市住建局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主管办公室职员表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局公章的管理和使用、车辆安排、后勤保障等。局公章由我本人保管,保管公章自2007年6月份至今六年了,中间未换过人。2007年12月份,因为电子公章不好用,换了一次章,后来在2010年9月9日因为新乐市建设局更名为新乐市住房和建设局,换了一次章使用至今。在我出差的时候由副主任董飞保管,他在给别人盖章时肯定会向我请示好后我才让他盖的。规划科和工程科的人经常在我这盖章,办证或以局名义上报文件都得在我这盖章。自2011年1月,办证在审批大厅盖章。办证盖章时,我审核,我只看签字,所有审核人都签字后我才能盖章,都是科室经办人拿着证件上来找我盖章。4、王某某证言,我是新乐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产权科科员,负责房产预售手续和房产证办理工作。我在2009年开始在产权科工作至今。开发商办理房地产预售手续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准核证、建筑施工许可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人的需要企业提供委托书、预算书等证件。办理的业务流程是:需要办理预售证的房地产企业经办人先到交易大厅或者来我这咨询办理预售手续需要的相关资料,后到行政大厅申请办理预售证,大厅工作人员对证件是否齐全、复印件及原件是否一致、和经办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然后进行登记受理,然后由产权所的人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报告,再交给张某所长进行复审,最后局长签字终审后,由产权所填写预售许可证内容,最后到行政大厅盖章发放预售许可证。行政大厅的各种证件初审工作由董某负责,现场勘验及勘验报告是我负责,证件的复审是张某所长负责,最后审核是刘晓亮局长。经办人提供原件,经审核人员审核后,经办人就把原件带走了,留下的是复印件。我不是主要负责证件原件初审工作的,但我也基本上看一下。一般有原件我看一下,因��后面还有初审、复审、终审,我对相关证件的真伪掌握不好。河北XX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XXX小区预售许可证时,我看过他们的手续,他们公司的手续齐全,我看过原件。是杨某、杨京旗。上述7家公司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原件都拿走了,我们单位只留下了复印件。我主要审核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实际项目投资额度是否达到预算的25%以上,再就是比对一下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在审核手续时,是否向相关发证机关核实开发商提供证件的真实性那是审核做的事情,我不清楚。5、贾某证言,证明其在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2007年9月开始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XXX小区是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这个项目办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证,是我2011年办理的,先办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杨某本人来���理的。他本人提供的土地证、备案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当时是在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的,我亲自审核的土地证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等证件,并让杨某本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让他本人签名的。6、证人付某证言,证明其在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其为新乐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办工程科人员,其负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至今。XXX小区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是我办的。XXX是办了四个施工许可证,1#、2#楼是施工单位河北元泰公司的人来办的,3#、4#楼也是施工单位河北实龙和新乐三建的人来办理的,5#楼是河北申芳公司的改申来办理的。但是四个许可证登记的联系人都是杨某。7、证人牛某甲证言,证明在其任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期间,河北XX房地产公司没有申请办理过土地使用证,我们科也没有他们公司的相关申请资料及��过土地使用证的登记,他们的法人李柱也没有来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申请。8、证人董某证言,证明其在新乐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房产预售审批受理工作。房产产权所的张某所长他们负责审核原证件是否与复印件相符。每次从服务大厅窗口出预售许可证时,我都会和产权所的张某所长和王喜峰进行预售许可证内容上的信息确认,然后其才会给预售许可证上加盖行政审批章,并且房产公司来领预售证时,谁来领就会让谁签自己的名字。除了XXX项目,见过原始的各种许可证,别的没有见过原始的证件,都是产权所张某、王喜峰通知其说某某房地产公司的手续齐了,让对方到服务大厅窗口进行受理登记。其就负责查看对方提供的各种证件的复印件是否齐全,如果齐全了,其便录入审批系统进行流转审批工作。XXX小区项目是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李柱委托杨某��理的,各种证件的原件我看过一遍。因为我问杨某是否带来原件,杨某说刚让张某所长看过了,证件全在呢。于是我就让杨某出示了各种许可证,我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下一致,并且证件也齐全了,我就受理了。9、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为新乐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产权科科长,主管房地产预售初审和房屋产权登记工作。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XXX小区预售许可证时,我审核过他们的手续,他们公司的手续齐全,我审核过原件。是他们公司的负责人杨某过来办理的。我主要审核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实际项目投资额度是否达到预算的25%以上。我在审核手续时,我没有向相关部门核实过开发商证件的真实性,我们只核对复印件和原件是否一致,别的没有核实,也没有要求我们核实。10、证人田某证言,证明其自2006年1月的开始任新乐市发展改革局任副局长至今。通过审批、核准、备案后发改委出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或《备案证》。河北XX房地产公司开发的XXX小区项目等在我单位办理过《备案证》。11、证人牛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11月份其开始任新乐市发展改革局办公室主任。当事人没有找其盖过章,单位公章使用时都是科室的人拿审批手续过来,其查验后加盖公章,然后把局长签字的审批手续复印件留存。12、证人王某乙证言,我是在2010年11月份开始任新乐市土管局地籍科长的,主要负责所有的土地证使用权登记、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登记主要是办理土地使用人向我们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评估主要是对要出让的土地进行价格评估。2011年6、7月份,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XXX小区时向我们科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当时没有给他们办理土地使用证。因为当���他们公司开发XXX小区要使用以前蜂蜜厂的土地,因为蜂蜜厂的债务问题那块地被江苏省江阴市法院查封了。是杨某来我们科办理的,他只是口头申请的,没有递交书面申请,当时我看了资料后,发现他还需要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并且当时当时江阴市法院查封了那块地,我们就没有给他办理土地使用证,把他的材料转到土地利用科去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我没有见过他们公司的法人李柱来办理过。杨某当时他申请的相关手续不全,并且那块地是被江阴市法院查封的,所以也没有往下走审批程序。13、证人王某丙、王某丁证言,证明在其二人分别任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期间,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XXX小区时,没在该公司有关手续上加盖过公章和新乐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14、李某证言,我从2002年在发改局投资管理科任科长。新乐市的房地产项目的备案登记是由我经手。先由我们科的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然后由我审查。同意后上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审批。新发改备字(2009)44号项目审查意见表是我签的字,这是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XXX小区项目备案审查意见。这个项目的申报资料是由新乐市物价局的赵某通过我们局领导过来办的,具体是谁提交的我不清楚。这些资料开始是张玉收的,里边包含备案申请,张玉收下资料后交给我审查。XXX小区项目是2009年办的。(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杨某于2013年6月6日供述:卷二P1-82007年我和李柱一起开办的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是公司法人,我是公司的股东。我因为XXX项目办假证件的事情来投案自首来了。我们是2010年2月份的时候开发的北城水岸花苑小区。办理开发该小区项目审批手续是我一手办理的相关手续。XXX小区项目在建设路北��,规划的新华路南(原蜂蜜厂院内)。XXX小区项目占地22010.15平方米。XXX小区项目占用的土地性质是商住用地。该宗地是通过河北嘉世纪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我们中标购买过来的。2009年10月29日从河北嘉世纪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过来的。我们去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该宗地出让给我们公司的手续,去过多次。新乐市国土资源局说土地是特殊商品应由新乐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拍卖,以此为由不给我公司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我公司至今没有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证。我公司到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我通过新乐市马路边电线杆子上的办证小广告,打电话给对方办的假证。我知道我们公司制作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假《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件事没有召开公司的会议,因为公司里我占的股份最多,有事了多是我自己亲自出面协调和办理的,办假证这件事我就没有和其他人商量,是我自己一个人联系办理的假证。办理的假证件上的内容是我提供给做假证的人的。就是这个假《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新乐市房产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内容为:证号:冀新国用(2011)第1623号,土地使用权人: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面积:29997.18平方米)。到新乐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时,是我一个人拿着材料过去办理的。相关部门经办人审核了我提供的相关证件的真伪,他们看不出来。我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没有向各个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提供钱物或其他好处。我在大街上电线杆子上看到的制作假证的小广告,我就跟对方联系,谈好一个假土地证1000元钱,我通过快递把钱寄给对方,对方再把假证件快递给我,我们谁也没见谁的面。通过哪个快递公司邮寄钱和收到假证的,时间长了我记不住了。办假证的联系电话我也记不住了,就当时办假证时联系了几天给我假证后我就没存,现在忘了。在2012年2月份在办理了房产预售手续后,我就把假《国有土地使用证》给烧了。在公司外边的路边烧的。没有别人在场,就我自己。我真的怕日后查出事来,就自己偷偷烧了假《国有土地使用证》,真没有了。2、杨某于2014年3月11日供述:卷二P10-122010年2月份的时候,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X小区。办理开发该小区项目审批手续是我一手办理的相关手续。2009年10月29日,该宗地是通过河北嘉世纪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我们中标购买过来的。新乐市国土资源局说土地是特殊商品应由新乐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拍卖,以此为由不给我公��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我公司至今没有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证。我通过新乐市马路边电线杆子上的办证小广告,打电话给对方办的假《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假证这件事我就没有和其他人商量,是我自己一个人联系办理的假证。我提供给做假证的人内容。到新乐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管手续时,是我一个人拿着材料过去办理的。开发XXX小区时使用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是真的。我真的怕日后查出事来,就自己偷偷烧了假《国有土地使用证》,真没有了。(四)、辩护人在开庭中出示的证据:1、2009年9月7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证实国人环保土地变性,由工业用地变为商住用地后再组织拍卖,精心做好拍卖工作;2、2009年11月29日河北嘉世纪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2009年10月29日在拍卖人举办的拍卖会上��买受人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价以1800万元拍得石家庄国人环保制品有限公司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3、新乐市人民法院2010年3月25日(2005)新民执字第00140-3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石家庄国人环保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抵押的房产和土地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买受人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买受的土地为住宅用地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4、2011年1月26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实18000万元款项的支配;包括解决公司职工工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支付银行案款等。5、2011年3月22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拍卖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买受人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6、2011年9月26日新乐市清理规范房地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说明:新乐市国土局以该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就组织施工建设为依据对该项目作出罚款65.988万元的处罚是正确的,但为了解决客观存在的遗留问题,经2011年9月23日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国土局按照法院的协助通知书进行,免予行政处罚。7、交罚款电汇凭证。向黄骅财政支付中心交纳175万元。8、2014年11月24日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冀新国用(2014)第1760号,证实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证。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杨某作为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在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过拍卖取得该块土地所有权,并经法院执行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造《国有土地证》。后该公司已向政府缴纳相关金费,现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证。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向宁审 判 员 默连杰人民陪审员 杨月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