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劲松、储诚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劲松,储诚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杜宏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劲松。被执行人:储诚仙,系王劲松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二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储诚仙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天堂大道东侧的房产(权证字号为:岳私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孟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