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段胜景、王树平与段胜景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胜景,王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异字第19号异议人段胜景。申请执行人王树平。被执行人段胜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当事人段胜景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段胜景称,1、(2014)任民初字第4996号判决书下达的判决是,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进行调换租赁房屋。2、异议人接到判决书后,当即将异议人原租赁房屋(申请执行人实际使用)及申请执行人原租赁房屋(异议人实际使用)退还给了房屋所有者:原名称为市中区文昌阁居民委员会后为文昌阁股份经济合作社。3、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同属一个房东名下的租赁户。前几年的水电费、调换后的房租都是由双方各自交纳,房主对此是知情已然同意的。故异议人退房理应退还给房主,而不能擅自将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即使是曾经使用过该房的申请执行人。至此,判决书中所提及的调换标的物,异议人已不再使用和掌控。4、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及权属不属于申请执行人法定所有或依法享有权益的,如强制执行则损害了真正房主的所有权益。于法不公、于理不当,有违常情。因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毫无意义,也不合法。5、异议人与房屋所有者协商,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物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异议人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其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6、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简直是无理取闹、滥用法律文书。基于以上几点,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任民初字第4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段胜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原济宁市市中区观音阁街道文昌阁社区居民委员会位于汽车站西邻健康路2号综合楼一楼南翔技校接待处房屋一间归还给原告王树平使用;二、原告王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原济宁市市中区观音阁街道文昌阁社区居民委员会位于汽车站西邻健康路2号综合楼三楼办公室房屋两间(即301室、303室)归还给被告段胜景使用。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人段胜景在法院判决归还王树平房屋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归还房主,属于无权处分。异议人应严格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其要求驳回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段胜景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