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奉建与山东金鑫非融资性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奉建,山东金鑫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杨奉建,农民。被执行人:山东金鑫创业担保有限公司(该企业现更名为山东金鑫非融资性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东路40号。法定代表人:刘丙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奉建与被执行人山东金鑫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山东梁山金鑫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金鑫非融资性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故申请依法变更被执行主体为山东金鑫非融资性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山东金鑫非融资性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山东金鑫非融资性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向申请执行人杨奉满清偿债务15345.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邓敬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