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玄催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九鹏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九鹏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玄催字第55号申请人上海九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国良。申请人上海九鹏化工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九鹏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500053/25470968(出票日期2014年9月1日,出票人江苏璐科仕化学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丰山化学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建宁路支行,出票金额2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辉审 判 员  张健审 判 员  李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许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