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牟福元、王德会与敖翔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福元,王德会,敖翔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317号原告牟福元,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会,女,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翔,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福元、王德会与被告敖翔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牟福元、王德会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福元、王德会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福元、王德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交纳1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牟福元、王德会负担。审判员 陈弃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曾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