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吴帮国与王丹阳、梁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吴帮国。被执行人王丹阳。被执行人梁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吴帮国与被执行人王丹阳、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丹阳、梁川的银行存款1164.6056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