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75号申请人唐某某,女,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关于唐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金额1950元,经执行,案款及相关费用已于2015年4月2日全部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执字第1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审判员 :张顺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钟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