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执字第16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学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606-4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敬。被执行人刘统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统昌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福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