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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XX芳与唐万定、尤国珍、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芳,唐万定,尤国珍,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44号原告XX芳。被告唐万定。被告尤国珍。被告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XX号。法定代表人唐万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芳与被告唐万定、尤国珍、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名下价值68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20000元现金及担保人孙正宇位于宜昌市云集路XX号房屋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唐万定、尤国珍、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684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二、对担保人孙正宇名下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云集路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峻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仲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