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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大连瓦房店鼎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XX、孙XX、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沈阳福泉乡村俱乐部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瓦房店鼎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XX,孙XX,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沈阳福泉乡村俱乐部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大连瓦房店鼎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XX。委托代理人赵XX、王XX,律师。被告杨XX。被告孙XX。被告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被告沈阳福泉乡村俱乐部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X。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瓦房店鼎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XX、孙XX、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沈阳福泉乡村俱乐部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瓦房店鼎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XX、孙XX、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沈阳福泉乡村俱乐部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大连瑞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大连市XX区XX路XX号XX层XX号房屋及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XX号XX层X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瓦房店鼎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大连瑞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大连市XX区XX路XX号XX层XX号房屋及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XX号XX层XX号房屋。二、冻结被告杨XX、孙XX、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及沈阳福泉乡村俱乐部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世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贺 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