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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徐伟、韩甫政,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个体。委托代理人纪立平,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李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沈东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金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