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诉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苏州博腾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刘婷婷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苏州博腾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刘婷婷,凌建峰,凌建亮,凌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诉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负责人周文军。委托代理人苏春龙。被申请人苏州博腾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建亮。被申请人刘婷婷。被申请人凌建峰。被申请人凌建亮。被申请人凌其俊。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博腾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刘婷婷、凌建峰、凌建亮、凌其俊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银行存款30.7万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博腾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刘婷婷、凌建峰、凌建亮、凌其俊名下银行存款30.7万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伟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