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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宁允启、陶雨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宁允启,陶雨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19号原告张建军。被告宁允启。被告陶雨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宁允启、被告陶雨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美静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振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