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宁允启、陶雨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宁允启,陶雨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19号原告张建军。被告宁允启。被告陶雨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宁允启、被告陶雨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美静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振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