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7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杨锦平、牟宣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杨锦平,牟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74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杨锦平。被执行人:牟宣清。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黄商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锦平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49800元,并支付截止2014年5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息11301.23元及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4元;被执行人牟宣清负连带责任。经查,被执行人杨锦平有一辆牌照号为浙J×××××别克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牟宣清有一辆牌照号为浙J×××××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杨锦平所有的牌照号为浙J×××××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二、扣押被执行人牟宣清所有的牌照号为浙J×××××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