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商初字第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商初字第0212号原告徐州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机场路口淮海汽车工程机械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赵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广大,江苏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锋。原告徐州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凯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广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雪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豪沃牌自卸车一台,车款为364000元,合同签订时付定金20000元,余款于提车时一次性付清,但至2012年10月31日被告仍欠原告购车款62853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四个月内还清,可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购车款62853元及逾期利息(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出售的重汽豪沃8*4自卸车一辆,价格为36.4万元。预付定金2万元,30个工作日后下线交清全款,方可提车,双方并就车辆选配进行了约定。2012年10月31日,李雪锋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华瑞汽车销售公司现金62853元,四月之内还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李雪锋出具欠条证明拖欠原告车款62853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从2012年1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亦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雪锋给付原告徐州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款62853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自2012年1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784.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