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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申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吴赛良与王巧兰、郭建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巧兰,吴赛良,郭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申字第0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巧兰。委托代理人:李惠芬,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赛良。委托代理人:沈伟良,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建兴。再审申请人王巧兰因与被申请人吴赛良、郭建兴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本院(2014)北黄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巧兰于2015年4月2日以与被申请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巧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巧兰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蒋建文审判员  徐戍徽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顾盈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