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平法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龙某泉、龙某云、龙某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龙某泉,龙某云,龙某宝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赖某某,女,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龙某泉,男,汉族,现住平远县。被告龙某云,男,汉族,现住平远县。被告龙某宝,男,汉族,现在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龙某泉、龙某云、龙某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迟宝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曾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