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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平法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龙某泉、龙某云、龙某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龙某泉,龙某云,龙某宝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赖某某,女,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龙某泉,男,汉族,现住平远县。被告龙某云,男,汉族,现住平远县。被告龙某宝,男,汉族,现在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龙某泉、龙某云、龙某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迟宝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曾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