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诉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甸支行与蔡鹏驰、南通辰亚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鹏驰,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甸支行,南通辰亚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市长寿纺织有限公司,季吉祥,蔡建华,丛剑锋,蒋美萍,孙秀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鹏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甸支行,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江海西路144号。负责人宋志平,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南通辰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镇东村六组。法定代表人蔡鹏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南通市长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丛家坝村三组。法定代表人丛剑锋,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季吉祥。原审被告蔡建华。原审被告丛剑锋。原审被告蒋美萍。原审被告孙秀红。上诉人蔡鹏驰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甸支行、原审被告南通辰亚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市长寿纺织有限公司、季吉祥、周美健、蔡建华、丛剑锋、蒋美萍、孙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查,蔡鹏驰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本院不予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鹏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张 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孔令峰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