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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智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24号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荔南路A33号御君豪庭1座101房。法定代表人何运喜。委托代理人甄立志,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智安,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智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智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智安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潘敏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