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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韩桂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韩桂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桂霞。上诉人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元减半收取为45.50元,由上诉人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珏审 判 员  岑佳欣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