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烟台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云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云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烟台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84号。法定代表人:高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波,烟台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潘春刚,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云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云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大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仁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成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