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湖民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夏忠权与湖州南浔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忠权,湖州南浔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民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忠权。委托代理人:朱广阳、唐丽莎,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南浔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工业园区(直港村)。法定代表人:蒋勤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志平,湖州市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夏忠权与被上诉人湖州南浔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3)湖吴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夏忠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夏忠权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夏忠权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正常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忠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夏忠权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