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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434号原告:尹某,女,1969年9月1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李某,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来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