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胡明玉与石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胡明玉,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石景钢,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玉诉被告石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明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37元,由原告胡明玉负担。审判员 叶 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