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开恩与唐智春、曾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恩,唐智春,曾宋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861号原告:李开恩,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智春,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宋元,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恩诉被告唐智春、曾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恩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智春、曾宋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开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恩撤回对被告唐智春、曾宋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开恩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鑫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