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成珍、叶菊英、马成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交华,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郑交华,男。被执行人李兵,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9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兵向申请执行人郑交华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李兵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此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健审判员 姚菊花审判员 李俊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