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2014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9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EX54**号小型轿车沿高油路由东向西行至西安市临潼区油槐街办槐李村路段时,与骑自行车沿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下车捡拾东西的段某某相撞,致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于2014年7月29日7时许驾车返回现场。经法医学鉴定:段某某符合多发骨折并休克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警大队(2014)第4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段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表;法医学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见证书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严秋亚代理审判员 张小婷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贾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