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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智祥申请执行薛钧、薛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祥,薛钧,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855号申请执行人王智祥,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薛钧,男,汉族,现住康巴什。被执行人薛娟,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智祥申请执行薛钧、薛娟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钧、薛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东法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