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姜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姜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长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 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