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浙江天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戴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浙江天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戴勇,谢树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9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益盛。被告浙江天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勇。被告戴勇。被告谢树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浙江天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戴勇、谢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金秀哲人民陪审员 王朝奉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