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华庆与被执行人李帝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庆,李帝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庆,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帝观,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华庆与被执行人李帝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茂名中院作出的(2008)茂中法民二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07)化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李帝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漂水费157342元给原告陈华庆。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