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上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上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郝某某,女,1973年12月生,藏族,农民。被告:黑某某,男,1974年1月生,藏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