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湟上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上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郝某某,女,1973年12月生,藏族,农民。被告:黑某某,男,1974年1月生,藏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