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尚艳芳与山西万东鑫达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山西万东鑫达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贻洪,任总经理。被告尚艳芳,女,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广林,男,1973年8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万东鑫达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尚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西万东鑫达科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万东鑫达科贸有限公司以计划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万东鑫达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万东鑫达科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田海根人民陪审员  韩 义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