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焦玉丽诉赵全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玉丽,赵全英,刘荣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89-1号原告焦玉丽,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彬太,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全英,女,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荣礼,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玉丽与被告赵全英、刘荣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玉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赵全英、刘荣礼的银行存款93000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玉丽主动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焦玉丽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赵全英、刘荣礼的银行存款93000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财产保全费950元,合计2012元,由焦玉丽负担。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帮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