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缪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884号原告缪某,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罗某,男,汉族,住。原告缪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某、被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迫于父母压力,被告于2014年2月16日订婚,2014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法沟通,现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破裂,愿意做双方和好工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4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不擅于沟通导致双方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因双方沟通不畅导致夫妻矛盾,现被告承诺在日常生活中多爱护原告,多与原告沟通,故原告应给被告和好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缪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旭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焱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依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