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