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宇信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宇信钙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588号原告青州宇信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庙子镇南术店村。法定代表人姚胜修,经理。被告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怀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宇信钙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20万元的有关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存款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希庆人民陪审员 牟长茂人民陪审员 宋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来源:百度“”